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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