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