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2022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2020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