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2004年)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