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 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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