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