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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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9号(2019年)
-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90年)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