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2023年)
-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