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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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2013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