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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