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致北京第13届冬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2022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