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2018年)
-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