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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