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金ET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黄金ETF可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第四条
黄金ETF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2017年)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