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作如下修改:
一、 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 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 删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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