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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