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2023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