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邮政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
(二)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封装设备齐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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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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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