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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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1949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7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