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三高”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三高”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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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9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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