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三高”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三高”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