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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