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2013年)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2010年)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