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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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9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八号(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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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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