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财政部、教育部自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充分体现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的政策意图,严格划定支持对象年龄范围,对科研内容不设限或少设限,合理确定成果验收要求。
二、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财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要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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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