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 在第二十二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6月5日)
-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