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
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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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2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8月)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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