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
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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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6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