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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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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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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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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