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 组织机构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下列要求:
(一)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程序规范。全过程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要素合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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