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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