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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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9月2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