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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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召开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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