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 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