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241号令)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有偿出让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开采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评审通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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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2000年)
-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