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4号(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在第二十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