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 审查原则
(一)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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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
-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