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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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