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