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10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10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1/2核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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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