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2年)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调整农业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任务更加繁重,需要进一步维护农民利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坚持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不变,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坚决压下来。今年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
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必须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分解落实到户。凡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要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
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
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同时,抓紧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业税收征管、村级筹资筹劳等配套改革。
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逐步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没有进行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开展。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2年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上级各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党报党刊的订阅。
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规范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要坚决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凡是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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