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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