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级内部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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