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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