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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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