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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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