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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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