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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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二○○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二○○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2年)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任免的通知(2003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