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安全,支持救灾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捐赠包裹,是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为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解决灾区急需的物资短缺问题,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的捐赠物品。
第四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坚持依法履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政企联动、安全有序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包裹安全,服务救灾工作高效开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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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 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95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