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安全,支持救灾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捐赠包裹,是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为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解决灾区急需的物资短缺问题,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的捐赠物品。
第四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坚持依法履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政企联动、安全有序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包裹安全,服务救灾工作高效开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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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