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 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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