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的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平稳运行,国务院决定,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999年)
-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