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二、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