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二、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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