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为进一步完善“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就进一步规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再融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
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全面简化发行条件
根据简政放权的总体工作要求,贯彻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理念,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工作要求,研究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现行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证券法》未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一律予以取消,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减少需要审核把关的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审核权力。
二、
公开裁量判断标准,杜绝“口袋”政策
对于依法应当通过发行审核工作把关判断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总结审核实践经验,归纳整理以往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意见或者发行审核监管问答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审核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明确审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审核标准,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三、
严格审核流程管理,明确审核期限要求
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审核流程安排审核工作,除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外,不得无故调整审核进度排序。明确各审核环节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从受理发行申请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等审核环节工作,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进度有明确预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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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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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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