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4年)
-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