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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